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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公布水电气暖收费禁令以及2017年清洁供暖价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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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7 11: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省发改委最新分别下达《提醒告诫函》、《关于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公布水电气暖收费禁令以及今年清洁供暖价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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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禁收暖气集资费
《提醒告诫函》禁止市、县政府违规出台供热、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严禁供热企业及施工单位向居民收取与“暖气集资费”性质类似的费用;严禁向居民转嫁物业管理区域内应由相关经营单位承担的费用和属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用;严禁混淆产权界限,向既有住宅小区、“城中村”居民收取应由相关经营单位承担的费用;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新建住房购房人收取供热、供气、供水、供电等配套建设费。
同时,提请、要求市县政府,注意违反上述禁止行为的法律风险,根据省政府有关精神加大市政建设投入,从源头上杜绝向居民收取供热、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行为。特别强调,供热、供气、供水、供电等配套设施建设与城镇居民住房密切相关,是重要的民生工程。
超低排放环保改造
同时,山西省发改委近日公布清洁供暖价格政策,从今年冬季采暖季开始执行。其中,居民“煤改气”采暖用气销售价格按居民用气价格执行。同时,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气价制度,可对采暖用气单独制定阶梯价格制度。省内管输企业供各地的农村“煤改气”采暖用气门站价格,按居民用气价格执行。鼓励供热企业与上游供气企业直接签订购销合同,通过交易平台确定或协商确定购气价格。
全省适宜采取集中供暖的城镇,通过热电联产、大型燃煤锅炉、燃气锅炉、生物质锅炉、地热供暖等方式集中供暖的,必须按照超低排放要求进行环保改造,并在达到规定的排放 (回灌)标准后供暖。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统筹考虑改造运行成本、居民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居民供热价格。对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积极推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两部制热价标准。大型燃煤锅炉环保改造、燃煤锅炉改为燃气锅炉,导致热力生产成本增加较多的,可以通过适当调整热力价格的方式疏导,不足部分通过地方财政予以补偿。
民企可进供暖领域
试点推进市场化原则确定区域清洁供暖价格。区域性清洁供暖,原则上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供暖实际成本,在考虑合理收益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供热价格。在具备条件的城镇,试点推进市场化原则确定区域清洁供暖价格,由供热企业按照合理成本加收益的原则,在居民可承受能力范围内自行确定价格。
我省将进一步放开供暖市场准入,支持有实力、有信誉的民营企业进入清洁供暖领域,不断挖掘具有发展前景、经济性良好的新型清洁供暖技术。
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出台支持清洁供暖的政策措施,统筹使用相关政府资金,加大对清洁供暖的支持力度。同时,支持通过企业债、低息贷款等方式解决清洁供暖项目融资问题,降低融资成本。(来源:山西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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