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dfe957b1bb944ffb448c8c23c056594.jpg
从一家供暖企业的变化看PPP华说相比南方,北方的冬天是可爱的,我以为。喜欢北方冬天的理由,不是因为千里冰封万里雪飘的北国风光,而只是源自小小的实惠:屋里有暖气。外面寒风呼啸,气温低至零下二三十度,室内却温暖如春,这一幕与南方是迥异的。南方的冬天,虽然气温在冰点上下徘徊,然而屋里屋外几乎同一个温度,阴冷绵长。当年区区在下北上求学,一到冬天竟至于“乐不思蜀”,良有以也。
屋里有暖气,是因为有供热企业通过管道源源不断地输送着热量。像水、电、煤气一样,供暖是“公用事业”,是自然垄断行业,也就是所谓“公共产品”,一向由政府所经营——当然是通过设立国企来运作,亏损是常态,政府每年要投入大量的财政资金进行补贴也是常态。然而常态是否意味着本该如此?非也。
看一个现实中的案例罢。新华社的报道说,2007年,运行23年的国企佳木斯市热力公司走到了濒临破产的边缘。管网老化影响供热、人员繁冗工资拖欠,企业年年亏损,政府每年2000万元的补贴,不堪重负。逼上梁山,政府不得不对这家原国有供热企业进行改制,最终引来法国供热企业达尔凯公司。达尔凯公司与有政府背景的佳木斯永旭环境有限公司成立的合资供热公司,达尔凯出资近8500万元,占1.3亿总注册资本的65%以上。合资公司获得了当地政府授予的期限达25年的“城市供热经营许可证”。
奇迹出现了。新公司成立之后,供热效率明显提升——过去7年企业累计投资数亿元新建290座换热站和315套换热机组、扩建主干管网77公里和购置供热设备等。变过去能效低的直接供热方式为二次间接供热,在热源未增加情况下供热能力翻了一番;供养人员大幅减少——新建换热站全部实现无人值守,原先雇人上门收热费改为设立2个服务大厅窗口缴费或通过银行代收。企业员工总数比原国企节约了四分之一,供热面积却从560万平方米发展到1138万平方米,扩大了一倍,供热用户也从最初6万户发展到14.5万户,增长率142%。归结到一句话:“政府供暖季不再投入一分钱,但经营企业还能赚到钱。”
企业从亏损累累到有钱可赚,政府从年补贴2000万元到不再出一分钱,而且显然有钱可分——从报道来看,有政府背景的佳木斯永旭环境有限公司占有35%的股权。发生什么事情,变化如此之大?答案众所皆知,这是企业改制带来的结果。那么,企业改制为什么会带来如此大的变化?核心要害只在于一点:权利界定清楚了。
不难明白,原先的佳木斯市热力公司是一家国企,不仅是“国有”,而且是“国营”,产权不清,权利和责任界定不明,权利界定不清必然带来租值消散。引入达尔凯公司之后,合资公司产权明晰——达尔凯占股65%,佳木斯永旭环境有限公司占股35%,达尔凯控股,由其主导企业的运营,所获收入按照股份比例分红。使用权利和收入权利界定清楚,不会导致租值消散。从亏损到盈利的“秘诀”,其实就在于此。
这里要补充的是,产权明晰即权利界定清楚,只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换言之,它只是一个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不是所有产权明晰的企业必然可以在市场上存活下来,私营企业破产的例子不胜枚举,但产权不清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必定被淘汰——依靠政府行政垄断生存的企业是另一回事。
或者要问,一些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同样表现得非常有活力,此事何解?这里涉及到一个经济学的重要话题。资产或资源有四权,所有权、使用权、收入权和转让权。从经济学上看,所有权不重要,因为经济学关注的,是资源的使用效率,而其与所有权无关。只要使用权、收入权和转让权有清楚的界定,资源就具有“私产”的性质,资源因而可以得到有效利用。因此,那些活跃在市场上的“国企”,只有所有权是“国有”的,但其使用权、收入权和转让权必然有清楚的界定,界定到具体的机构和个人,各自权利与责任明晰。换言之,此国企非彼国企也。只要使用权、收入权和转让权清楚,企业可以“国有”而运行有效率,但“国营”必然无从在市场上立足。
言归正传。从上述的供暖企业案例,联想到当下炙手可热的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即公私合作模式。没有疑问,上述的供暖企业正是PPP模式的一种案例。这个时候政府部门力推PPP,其意图是显明的。一方面,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急需投资来“稳增长”,但另一方面,一是政府缺钱,在中央加强地方融资平台管理,房地产市场低迷的背景,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凸显,没有那么多钱投入,二是政府投资必然带来“挤出效应”,压制民间投资,而政府投资在管理机制、运行效率方面又有先天不足。因此,大力推进PPP,在政府看来,“少花钱多办事”,无疑是一举两得之举,其热情不难理解。
那么,政府是否可以在PPP基础上再进一步,索性从这些领域退出,完全由社会资本来进行投资运作?逻辑上可以,但在现实世界里,因为有交易费用的存在,可行性不大。这里的关键,是水、电、煤气、供暖、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属于所谓“自然垄断行业”,涉及到一个张五常教授提到的“地役权”的问题。譬如说供水,水管的铺设要经过不同的区域,其地块涉及到不同的业主,通过市场的方法,如果某些业主满天要价,或者言而无信同意之后又返回,水管铺设就不容易成事。拥有强制力的政府出面处理这些事情,则容易的多。是的,有些事情,有市场处理成本较低,另有一些事情,通过政府处理成本较低。政府的存在,不是没有道理的。
PPP项目的推进,能否吸引社会资本的进入,关键还是在一个字:“利”。有利可图,民间资本自然踊跃。因此,此类项目的推出,政府不必强调“控股权”,要有足够长的期限能使社会资本获取投资的回报,可延续的合约条款的设定,生产经营要放手社会资本来运作……此外,这些基础设项目的产品价格,往往被政府管制着的,如何处理,也是颇伤脑筋的事情。
不管怎么说,相对于由政府一手供应,引进PPP模式,无论是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运行的效率,资金的使用色效率,都会有大幅的提升,这意味着社会整体利益的提升。从另一层面看,PPP的推进,意味着市场更进一步,政府后退一步,也是“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一个体现。
查看原文 |